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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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13 條
以詐欺、虛偽不實或不當方式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情節輕重公告註銷或撤銷其標示或標章;其有涉及刑責
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一、以虛偽不實、不法或不當方式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者,如經查
    獲,應即公告註銷或撤銷其標示或標章之使用權。
二、前述採虛偽不實或其他不法、不當方式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者
    ,如涉及偽造文書、詐欺或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刑責,應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