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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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安全標示,其格式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
碼應緊鄰圖式之右方或下方,且由字軌 TD 及指定代碼組成。
指定代碼,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第一項安全標示之格式,如附圖一。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圖一 安全標示.ODT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一、製造者或輸入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完成資訊申報網路登錄者,其產製品或
    輸入品應在本體上張貼安全標示,以利辨識,並供海關邊境查核及雇主、工作者
    選用各該產品之識別依據,爰列明安全標示之格式。
二、安全標示之格式,其組成包括圖式與識別號碼,另規範號碼之標註位置及指定代
    碼之取得方式。
三、「字軌」一詞係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及財政部於
    統一發票業務之用語。

【附圖一訂定說明】
安全標示之格式。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附圖一修正說明》
配合製造者或輸入者自行製作安全標示之實務需求,增加安全標示之識別代碼位數,
及增訂安全標示顏色使用其他顏色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