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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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造者或輸入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完成資訊申報網路登錄者,其產製品或
輸入品應在本體上張貼安全標示,以利辨識,並供海關邊境查核及雇主、工作者
選用各該產品之識別依據,爰列明安全標示之格式。
二、安全標示之格式,其組成包括圖式與識別號碼,另規範號碼之標註位置及指定代
碼之取得方式。
三、「字軌」一詞係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及財政部於
統一發票業務之用語。
【附圖一訂定說明】
安全標示之格式。
-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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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修正說明》
配合製造者或輸入者自行製作安全標示之實務需求,增加安全標示之識別代碼位數,
及增訂安全標示顏色使用其他顏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