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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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造者或輸入者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型式驗證者,其產製品或輸入品應
在本體上張貼驗證合格標章,以利辨識,並供海關邊境查核及雇主、工作者選用
各該產品之識別依據,爰列明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
二、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其組成包括圖式與識別號碼,另規範號碼之標註位置及指
定代碼之取得方式。
【附圖二訂定說明】
驗證合格標章之格式。
-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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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修正說明》
配合製造者或輸入者自行製作驗證合格標章之實務需求,增加驗證合格標章之識別代
碼位數與機構代號,及增訂驗證合格標章顏色使用其他顏色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