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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6 條
安全標示及驗證合格標章之製作,應使用不易變質之材料、字體內容清晰
可辨且不易磨滅,並以牢固之方式標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列明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使用材質及固定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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