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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第 9 條
機械、設備或器具有其他標示者,其外觀、圖式、樣式及其他表徵,不得
與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有混淆、誤導或不易辨別之情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鑑於安全標示及驗證合格標章屬本法明定之標示與標章,具有法律效力,可為使用者
、供應商或雇主據以優先採用或選購之辨識依據,為防範因市場競爭行為而於產品本
體張貼類似標示或標章,產生魚目混珠,衍生混淆或不易辨別之情事,爰明列其他標
示不得類似致混淆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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