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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第 6 條
免證驗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應發給同意免驗證通知書;
未核准者,應予駁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為配合實務作法,對於免驗證申請經核准後發給同意免驗證通知書,爰明定准駁之通
知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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