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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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第 7 條
輸入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產品,其屬同規格型式者,報驗
義務人得於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專用
證號代碼,並以一次為限。
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受前項申請次
數之限制:
一、供科技研發或測試用產品:科技研發或測試之計畫書、產品存置場所
    及相關佐證文件。
二、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促進貿易機構辦理展
    覽之計畫書、產品存置場所及相關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一、輸入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同規格型式機械類產品,衡酌其商業樣品、展覽
    品或研發測試用產品非供販售及實際作業用途,惟因該等產品入境如無次數限制
    ,恐有邊境管制漏洞之虞,爰列明於六個月內申請免驗證,以一次為限。
二、輸入供研發測試用物品,考量有助國家或產業科技之發展需求,爰明定檢具研發
    測試之計畫書、商品存置場所及其他相關文件,經專案審查核准,不受申辦免驗
    證次數限制。
三、輸入商業樣品或展覽品已逾前項申請免驗證次數限度者,基於協助國內商業展覽
    活動之推展,爰明定不受免驗證申請次數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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