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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第 9 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類產品,業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品目者,不得申請
免驗證。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規定者,或供
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為維護政府管理機制之完整性及保護職場工作者之作業安全,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範
圍之機械類產品,不准予免驗。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要
件或供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例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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