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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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第 3 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條產品擬採用適當檢驗方式者,應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
告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如下:
一、產品基本資料:包括產品之型錄、名稱、外觀圖及貨品分類號列等圖
    件資料。
二、安全評估資料:包括採取國際間常用之風險評估方法,完成該產品之
    安全評估、危害分析或風險評估,併同危險對策,彙集成冊。
三、產品擬採檢驗方式之建議及其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型式驗證實施程序
    ,及安全標準之差異性說明。
四、該產品具有國內外獨立第三者驗證機構依據建議檢驗方式完成驗證測
    試者,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合格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符合性評鑑程序資料或技術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一、報驗義務人申請構造規格特殊產品採用適當檢驗方式,據以實施型式驗證,應檢
    附之申請文件,包括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相關產品資料,爰分款列舉明定之。
二、「符合性評鑑(conformity assessment )」一詞係參考世界貿易組織(WTO )
    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附件一所列專用術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