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核准採適當檢驗方式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追繳相關驗證合格證明書及撤銷合格標章;其有涉及 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採適當檢驗方式者,應追繳相關驗證合格證明 書及撤銷其合格標章,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