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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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第 6 條
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核准採適當檢驗方式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追繳相關驗證合格證明書及撤銷合格標章;其有涉及
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採適當檢驗方式者,應追繳相關驗證合格證明
書及撤銷其合格標章,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