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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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辦法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
前項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及地方主管
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之說明,訂定評核項目,俾使
    受評核機關有所依循。
二、有關各評核項目之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年度評核前,邀集各主管機關會
    商決定,每年得依需要酌予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