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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辦理評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考量本項評核對象為相關政府機關,為使評核具公信力及專業性,中央主管機關得聘
請外部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由評核小組委員依所訂評核項目及有關規定,進行評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