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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評核對象,以每二年辦理一次評核為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評核對象包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為數眾多,且整個評核過程需
投入許多行政人力及資源,爰採取每二年辦理一次評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