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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評核以書面報告審查為原則,並得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
)或所管轄目的事業之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兼顧本部及各主管機關之人力、時間及經費等行政資源之有效運用,評核以書面報告
審查為原則,並得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或所管轄目的事業之事業
單位,以及勞工人數較多之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以瞭解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實
際辦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