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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27 條
具有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
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註明擬申請之產品驗證項目之文件。
二、符合第二十三條資格條件之證書影本及相關佐證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冊及其擬任之產品驗證項目。
四、組織架構圖及業務功能說明表。
五、機構之辦公與工作區佈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六、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規範產品型式驗證機構之認可資格申請書及應檢附資料之書件種類範圍及作業方
    式。
二、申請資料文件未符規定者,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