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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5 條
驗證之實施程序、項目及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際經貿或勞工公約有
關規定,並參酌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性法規,另行公告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鑑於型式驗證作業須指定產品項目、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為實施依據,爰明定由
    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之制訂方式,係依相關國際經貿或勞工公約有關規
    定,並參酌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性法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