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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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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媒合及審查贊助案件,應成立贊助平臺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任
    期為二年,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
    人,一人為執行秘書: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一人。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代表一人。
(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代表三人。
(四)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執行秘書襄助召集人綜理有關業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擔任。
    贊助平臺審議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專家學者,
    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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