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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審小組組成:
  (一)評審小組分為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分別各置評審委員七至二十
        三人,由本部遴聘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所推派之代表
        組成,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分別各置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一人
        。召集人負責綜理評審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審事宜
        。
  (二)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任務為提供下列評審工作之諮詢或協助審
        查:
        1.評審工作執行及檢討。
        2.辦理評審事宜。
        3.評審成績疑義及爭議申訴案件處理。
        4.其他與評審工作相關之諮詢意見。
  (三)初審小組擔任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以決定入圍決審名單。
  (四)決審小組依據入圍決審名單與書面資料進行實地審查、決審會議
        ,決定得獎名單。
  (五)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1.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2.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其關係人申請之評審。
      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知有迴避義務者,該評審小組召集
      人應停止其執行該項職務。
      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之評審委員有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該評審小組
      召集人認該評審委員無須迴避者,得請其繼續執行職務,或該評審
      小組召集人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委員迴避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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