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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選者及得獎者有下列情事者,由本部取消其參選資格或註銷其得
      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其獎座繳回。未繳回者,由本部追回之,並
      於網站公告:
  (一)參選者及得獎者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
        犯他人商標、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
  (二)參選者及得獎者依本計畫所提供之資料,經查自受理報名截止日
        前一年至得獎公告日後一年之期間內,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
        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並經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
  (三)得獎者運用得獎之相關資料作為各項廣告宣導之用途,未註明得
        獎年度者。
      本部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者,參選者及得獎者
      應賠償本部全部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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