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0
十、申請認可之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認可單位,並副知地方主管機
    關。
    前項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訓練單位認有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於認可期間屆滿三個月前,重新
    申請認可。
    經本部審查不予認可者,自審查結果送達之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認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