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5
五、申請認可為管理職類之訓練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三年以上。
(二)具有本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甲等以上,且在有效
      期限內。
(三)會務人員(包括負責人、理監事及相關人員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占全體人員三分之一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