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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第 11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
品,應建立產品之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
客戶抱怨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等產銷資料,並保存相關技術文件,供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不定期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對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製造者或輸入者應建立
保存產品產銷紀錄及技術文件等資料,並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市場查驗
及查核,以有效追蹤產品安全規格一致性管控現況及銷售流向,爰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