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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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第 13 條
產品市場查驗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產品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產品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產品之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樣式及張貼方式,與法令規定相符
    。
四、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改正,是否如期改正。
五、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回收,是否如期回收。
六、產品之資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經註銷、廢止或撤銷者,是否有違法
    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等情事。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市場查驗時,得通知受查驗者提供驗證合
格證明、測試報告、技術文件、測試樣品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為利市場查驗工作之執行,爰列明查驗項目及受查驗者提供佐證資料或待測樣品之配
合要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