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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市場查驗時,發現疑有違規之產品,應
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之方式如下:
一、向受查驗者或相關業者查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二、於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產品取樣檢驗,或
    請受查驗者提供與疑有違規產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
三、必要時,得封存疑有違規產品,並於受查驗者填具進貨證明及保管書
    後,將產品交其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市場查驗人員如發現疑有違規之產品,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啟動調查工
作,以瞭解及蒐集違規事實、違規對象及違規案情等證據,爰列明調查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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