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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監督: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
    ,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查核產銷紀錄完整性及製
    造階段產品安全規格一致性。
二、市場查驗: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
    ,執行其於經銷、生產、倉儲、勞動、營業之場所或其他場所之產品
    檢驗或調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產品監督及市場查驗之定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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