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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第 5 條
型式驗證機構每年度應依據發證產品之風險等級,訂定執行計畫。
前項執行計畫,包括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工廠製程與產銷紀錄之查核及取
樣檢驗。
第一項之產品風險等級,得依據廠商或其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違規紀錄、
事故發生率、購樣或取樣檢驗不合格紀錄、工廠品保模式或產地等風險因
素區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為配合「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明定型式驗證機構須
具備擬訂驗證產品之監督計畫及執行能力,及相關業務風險管理能力,爰列明風險因
素之類型及監督計畫擬訂之考量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