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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第 6 條
型式驗證機構監督驗證合格產品,應依產品類別,指派適當專業人員於產
品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下列事項。但製程監督之執行地點,以生產
廠場為限:
一、產品實體監督:包括取樣檢驗及查核產品之產銷資料。
二、製程監督:包括對生產廠場有關原物料、零組件之管理,及半成品、
    成品之檢測,檢視生產廠場之產製品與原型式驗證合格品,應持續維
    持安全規格之一致性。
前項監督,型式驗證機構應製作產品監督紀錄,並妥存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一、型式驗證機構應依產品類別及指派適當專業人員,於產品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執行驗證合格產品之產製情形監督,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二、考量產品監督作業應分為產品實體監督與製程監督作業,為促使型式驗證機構落
    實產品監督計畫之執行,爰明定其作業內容及產品監督紀錄保存備查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