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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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第 7 條
型式驗證機構執行取樣檢驗,應就最新生產批次之型式驗證合格產品,隨
機選取其中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產品,現場比對各該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資
料。
型式驗證機構依產品現場比對結果,認有必要時,得進行現場測試或攜回
測試,並作成紀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列明取樣檢驗之執行內容,並規範產品現場比對之後續實體抽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