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第 9 條
型式驗證機構辦理驗證合格產品之監督作業,認其產品之產銷資料不符規
定者,應通知受查驗者限期改正,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監督之對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型式驗證機構執行產品實體監督作業須查核產品之產銷資料,為使監督工作落實推動
,爰列明認其產品產銷資料不符規定時之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