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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從事工業通風設計施作、維護管理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
問機構之工業通風技術顧問人員:
一、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理工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修畢工業
    通風或流體力學相關課程至少三個學分,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工業安全、職業衛生、冷凍空調、環境工程技師,且工作達一年以上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工業通風系統為確保職場作業環境中空氣品質之關鍵因素,惟國內事業單位普遍欠缺
工業通風技術,影響作業勞工之健康,故服務人員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及技能,明定
此類顧問服務機構人員之資格條件。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配合考試院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將工礦衛生技師類科名稱修正為職業衛生技師,爰酌作
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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