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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實施審查。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基於申請核准登記之資訊項目涉及物化、毒理特性及暴露評估資訊等,為提升審查專
業及效能,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邀集專業領域之專家與學者協助評估,提供審查
結果之建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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