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新化學物質之核准登記作業。
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法人機構與專業團體進行新 化學物質核准登記受理、審查與管理,以有效執行本法第十三條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 之安全評估報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