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1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新化學物質之核准登記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法人機構與專業團體進行新
化學物質核准登記受理、審查與管理,以有效執行本法第十三條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
之安全評估報告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