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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20 條
新化學物質之核准登記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基本資料。
二、新化學物質編碼。
三、核准登記類型。
四、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核准登記文件記載之事項,為後續查驗及評估提交補充資訊之依據,爰明定之,以資
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