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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21 條
登記人供應鏈之廠商,需前條核准登記文件證明者,登記人應提供其前條
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記載之資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新化學物質供應鏈之廠商,可要求登記人提供核准登記文件所記載之新化學物質編碼
、核准登記類型、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等資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