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人供應鏈之廠商,需前條核准登記文件證明者,登記人應提供其前條 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記載之資訊。
新化學物質供應鏈之廠商,可要求登記人提供核准登記文件所記載之新化學物質編碼 、核准登記類型、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