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 管機關之要求,提出補充資訊: 一、發現有新危害證據或新資訊。 二、發現有新用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參考歐盟 REACH 之規定,如發現新化學物質有新危害證據、新用途等情形時,登記 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安全評估報告內容之補充資訊(如補充完整 測試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