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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24 條
經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
管機關之要求,提出補充資訊:
一、發現有新危害證據或新資訊。
二、發現有新用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參考歐盟 REACH  之規定,如發現新化學物質有新危害證據、新用途等情形時,登記
人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安全評估報告內容之補充資訊(如補充完整
測試報告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