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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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檢送之評估報告後,得公開化學物質之下列資訊
:
一、新化學物質編碼。
二、危害分類及標示。
三、物理及化學特性資訊。
四、毒理資訊。
五、安全使用資訊。
六、為因應緊急措施或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
訊。
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
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之數量。
三、新化學物質於混合物之組成。
四、新化學物質之製造、用途及暴露資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為強化工作者對於新化學物質危害知的權利,並兼顧廠商必要之商業機密保護,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
    及健康,於審查後得予公開。」;另為增加商業機密保護及資訊之公開及透明,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已明定資訊公開之相關規範,爰配合訂定本條文。
二、參考美國、韓國、加拿大等國均有登記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保護規定,及歐盟
    REACH 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法規第一百十八條及一百十九條資訊公開
    與工商機密保護規定,包括產品混合物中所有化學物質詳細成分、化學物質精確
    用途、功能與應用、作為中間體之用途、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精確之生產噸數及其
    在市場上之明確數量、生產或輸入者與經銷商或下游使用者間之關連等,將視為
    工商機密而不予公開,避免造成登記人或其他關係人之商業利益損失。但在危及
    人類健康、安全及環境保護之緊急狀況下,則上述資訊得由主管機關揭露予醫師
    、搶救應變等特定人員,並通知登記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