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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3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本辦法所定申請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案件之受理、審查
及核發許可文件之程序,得會商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為建立我國化學物質源頭登記管理之單一窗口及相關主管機關合作審查機制,爰訂定
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之受理、審查及核發許可文件之程序,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以建立共同登記資訊平台及分工合作之審查機制,以強化行
政效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