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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4 條
新化學物質依其用途,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有許可及管制規定者,
不適用本辦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我國化學品管理,依用途須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規,已於其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進行登記,並有許可管制者,為避免重覆管理,爰將之排除於本辦法
    適用範圍之外。
二、我國化學物質依其用途,包括農藥、肥料、飼料、動物用藥、藥物、管制藥品、
    化妝品、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菸品、放射性物質、環境用藥、酒或毒性化學物質
    等,若化學物質已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且有管制規範者,不適用本
    辦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