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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8 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符合簡易登記及少量登記類型
者,經確認該新化學物質屬 CMR  物質第一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申
請人依標準登記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考量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及生殖毒性物質之危害甚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
人依標準登記規定辦理,並繳交完整之安全評估報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