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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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9 條
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所定之監測及期程,實施前條化學品
之暴露評估,必要時並得輔以其他半定量、定量之評估模式或工具實施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查國際間化學品分級管理評估工具之發展,係由於化學品種類龐大,惟容許暴露
    標準之制定及標準採樣分析方法之開發仍相當有限,基於危害預防之需求,故運
    用其他半定量、定量評估模式或工具,協助作為勞工從事危害性化學品作業之管
    理。
二、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應實施監測之化學品,雇主仍應依該規定實施
    監測,作為暴露評估之方法,必要時以其他半定量、定量評估模式或工具,作為
    風險分級與決定採樣策略之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