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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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辦理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事項,應收規費之項目如下:
一、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展延、變更與授權之審查,及資訊重製或複
    製。
二、產品型式驗證之驗證行政。
三、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補(換)發、授權及展延之審查。
四、構造規格特殊產品採用適當檢驗方式之審查。
五、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之審查。
六、申請為驗證機構認可之審查及認可。
七、產品免申報登錄、免驗證、展延與變更之審查,及資訊重製或複製。
前項各款之費額,如附表。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表.ODT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需行政規費之項目及費額。
二、第一款所稱「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審查」,係指核對申報資訊完整性及與法
    規符合性之形式審查,非屬申報資訊內容、實體產品及安全標準等三者相符性之
    實體審查。
三、第二款所稱「產品型式驗證之驗證行政」,係指將產品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及相
    關技術資料卷檔轉存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資料庫之行政作業,非指產品完成型
    式驗證所需之樣品實體測試、製程一致性查核及後續符合性確認等符合性評鑑工
    作。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鑑於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或型式驗證有區分產品主型式、附屬系列型式及單品之實
務需求,及配合提供申報登錄之授權放行或延展完成登錄產品效期申請,爰酌作部分
文字修正及增訂應繳規費之收費項目,以臻周延。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附表修正說明》
鑑於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先行放行、免申報登錄及免驗證等於本法第七條或第八
條相關附屬法規有展延、變更、授權之規定及國際貿易通關實務需求,型式驗證合格
證明書亦有報驗義務人得授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文字及增訂第七款等有關申請
作業應繳納行政規費之規定,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