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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學術機構或法人團體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應繳納審查費及認可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明列申請為驗證機構之認可應繳納行政規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