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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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繳納規費,應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送達、以現金繳納
、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等多元化繳費方
式為之。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轉帳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或
其委託之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申請人繳納規費之方式及受款人。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
一、配合建置繳納規費之電子化多元通路,以提供便捷快速之繳費方式,爰新增以網
    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規費之規定。
二、文字酌作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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