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且辦理參與國際性勞工組織 或推動兩岸勞動事務交流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 (二)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 (三)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已獲本部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工會,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