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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且辦理參與國際性勞工組織
    或推動兩岸勞動事務交流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
(二)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
(三)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已獲本部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工會,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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