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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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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計畫總預算百分之六十。
(二)補助金額:
      1.會議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訓練研習或活動
        最高為五萬元。
      2.同一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有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補助時,本部以
        郵戳為憑,以規定時限內備齊文件提出申請者優先審核,並以補
        助一個單位為限。
(三)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得依需要,予以補
      助下列項目之費用:
      1.翻譯費。
      2.翻譯器材租用費。
      3.國外或大陸地區講師往返機票費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
        機票為限,並按本部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金額)。
      4.視訊設備租用費。
      5.場地租金。
      6.其他經本部審核必要之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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