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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注意事項:
(一)辦理國際性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有關我國名稱或會籍之
      處理,應依外交部規定辦理;辦理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
      動,有關我國名稱或會籍之處理,應依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二)經本部補助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者,受補
      助單位須在會場或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等)揭
      示載明本部補助。但因特殊情形無法揭示者,得經本部同意改以其
      他適當方式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之支用單
      據、照片、會議資料及出席人員簽到等相關資料,應由相關人員核
      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上,作為本部稽核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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