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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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許可申請之審查: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許可證書之核發、變更或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許可申請,涉及變更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
地址者,免收取審查費。
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運作者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證書者,免收取
審查費及證書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一、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之審查費。
二、另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變更之申請,例如申請運作者基本資料變更等,因原管
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業經審查並繳交費用,考量異動運作者名稱、負責人或運作場所
名稱、地址等,不涉及專業審查,免收審查費。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訂定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之證書
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配合主管機關之通知換發相關證書者,因非屬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之事由,免收取審查
費及證書費。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一、第一項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六條前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刪除新化學
    物質登記文件之證書費規定。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六條後段移列,並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
    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許可申請,如涉及變更許可文件之基本資料(如運
    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免收取審查費,另依第一項第
    二款收取證書費。惟若涉及上開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運作行為、用途、運作
    者主體變更或經認有風險,應重新提出許可申請。另依同辦法第三條定義,運作
    係指對於管制性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運作
    者係指從事該運作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併予敘明。
四、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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