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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度促進青少年就業實施計畫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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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對象: 
(一)十五至二十四歲有工作意願而未就業之青少年。 
(二)在學青少年有工讀意願者。 
(三)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二個月內無法推介就業之青少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