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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本補助每年分二期受理申請,雇主應於下列期間內向各地方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
      止。
(二)第二期: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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