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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補助審查作業如下:
(一)審查程序:
      1.地方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查申請補助單位年度計畫,審查通過者,
        並於下列期限前,送本部審核:
     (1)第一期: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2)第二期:每年七月十五日前。
      2.依前款送本部審核之案件,應載明審查結果,並將審查核定案件
        以預算補助辦理該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之情形。
      3.本部審核前款案件,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並兼顧國家
        對興辦中小型經濟事業者應予以扶助,保護其發展之意旨,得斟
        酌補助單位之規模大小、給付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等實際情狀,本
        於行政裁量,針對個案酌予補助或不予重複補助。
(二)審查重點: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規定。
      2.申請單位未違反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
        法相關規定,並經查核屬實。
      3.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4.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